婚检要保护个人的隐私、阴私,这在去年7月份卫生部制定的《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本里已经作了明确规定,也受到公众的普遍接受,故不必多议。但,笔者对婚前检查表中的“医生的意见”换成了“医生的建议”,变命令式为建议式,把结婚的最终决定权交到未婚男女手里持有异议———
首先,结婚是社会行为,放弃对不能结婚者的管理权,就是对社会的不负责任。不错,一个人的婚育权在《宪法》、《民法》、《婚姻法》中得到明确的肯定,单个人的婚育权隶属于私权范畴,不容剥夺。当一对男女两个人都要实施自己的婚育权时,他们的结合将构成了组成社会的细胞———家庭,就超出了私权的范畴,成为社会问题,需要接受公权部门的管理。基于个别人可能患了不能结婚的疾病,他(她)如果实施了结婚权就会危害到另一个人和社会,那么社会就有责任和权利从两害之中取其轻,保护另一个人和社会利益,剥夺一个人的婚育权。举个例子来说吧,两人中有一人查出是艾滋病,但双方仍情感笃厚地要求结婚,如果公权部门也认为是“周瑜打黄盖”而听之任之,另一方的不负责任,就是对社会的不负责任,这里包括艾滋病患者给社会增添27万元损失。其中的道理跟隔离流行病患病区、下令禁止拼死吃河豚一样:私权不可以危害公众利益。
其次,既然卫生部要把结婚的最终决定权交到未婚男女手里,那么“不可以结婚”、“暂缓结婚”都变成了“建议不宜结婚”、“建议暂缓结婚”,缺乏强制约束力,那婚检的意义何在呢?难道就是为了提醒吗?如果是为了提醒强制要求婚检,这样的“好心”必然招来公众的斥责:谁都会自爱,谁都会对自己负责,用不着你提醒;即使需要你提醒,也不该强制我花费上百元到你指定医院作检查呀!如果你不是为了“圈钱”,不妨也变命令为建议,在未婚男女申领《结婚证》时只作提醒,不作硬性要求———如此,这婚检不应是必要程序,而是服务用语才对!
这年头,“人性化”成了无处不在的润滑剂,似乎有了它就显示出自己的文明和进步。其实,有很多刚性的法规和程序是不能随便“人性化”的,很多滥用的“人性化”就是对公众的不“人性”。在婚检结论的使用问题上,我反对新的《婚检证明》实行“人性化”,希望卫生部把建议式还原为命令式。 (编辑:农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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