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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人工授精之子讨要继承权案一审 婴儿获遗产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8-1 9:33:27

  为了给通过人工授精所生的儿子讨回继承权,李某于去年12月将公婆告上法庭,要求依法分割丈夫留下的房产。近日,这起我国首例人工授精之子讨要继承权案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法院“一槌定音”,母子俩的权利获得了法院的保护。

  婆媳俩为何会展开遗产“争夺战”?据了解,原告李某与丈夫张某在婚后6年不育的情况下,协议通过人工授精的方式来生子。不料在2004年5月李某怀孕期间,张某患癌症去世。但张某去世前留下一份遗嘱,称“孩子是通过人工授精而生,不是本人精子,所以孩子坚持不要;现有的这套房产赠与父母,别人不得有异议。”

  李某认为,孩子虽然是通过人工授精所生,但这是她和丈夫共同商量后作的决定,不能因为遗嘱上的几个字,就否定掉孩子的权利。她向法庭提供了有丈夫签名的“南京军区总医院有关不孕夫妇人工授精协议书”,以证明人工授精是双方同意的。而李某的婆婆则称“按遗嘱继承”。

  秦淮区法院认为,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在遗嘱中一并处分了李某的份额,其中属于李某的一半房产部分无效。同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夫妻双方一致同意人工授精的,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本案中,根据人工授精的“协议书”,张某生前即承认了与孩子的父子关系,但在遗嘱中却以人工授精为由,否认其亲子身份,因而该遗嘱不能视为完全有效。张某没有生育能力,他同意通过人工授精方法使妻子受胎,其与所生子女产生父子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张某不得剥夺。试管婴儿与婚生子女具有同样权利,享有法定继承权。虽然遗嘱优先继承,但是由于婴儿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该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法院最终判决,估价为19万元的房产归李某所有,孩子享有全部房产的六分之一,因为孩子尚年幼,由原告保管;被告享有全部房产的三分之一,由原告向其补偿8万余元。

(责任编辑:乐祺)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王斗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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