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李家慧
自2006年4月我中心获卫生部批准开展供精人工授精手术以来,很多患者都在我院网站的在线咨询栏目上向我院专家请教关于供精人工授精的问题,除了一些专业的医疗问题外,还提出了很多相关的伦理道德和国家政策方面的问题,主要涉及到供精人工授精的精子来源、施行机构的责任、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供精人工授精子代的权利义务等问题。为了让大家能够确实了解,现就这些典型问题来做详细说明。
一、关于供精人工授精的精子来源
供精人工授精是指通过非性交方式将非丈夫精液放入女性生殖道内,以达到受孕目的的一种技术。而以上所指的非丈夫精液就是人类精子库中由志愿者所捐献出来的精子。在获得捐精的同时,精子库会将志愿者的血型、身高、体重等资料记录下来,这样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医疗需要,而且,已经在一个精子库捐献过精子的志愿者不允许到其他精子库再捐,避免出现伦理问题。
很多施行供精人工授精手术的夫妻都很关心自己所采用的精液质量,这些都是不用担心的,因为国家对于捐精的要求非常严格,采精的筛选程序也比较复杂。而且,关于捐精者的个人资料是完全保密的,任何机构都不会透露给施行手术的夫妇,同时,严禁采用由患者夫妇提供来源的精液施行供精人工授精手术,保证社会的伦理道德。
现在,国家允许施行供精人工授精手术的患者夫妇根据意愿选择与丈夫血型、身高、体重相近的精子,这些都照顾到了夫妻双方的感受。
二、关于施行供精人工授精手术的机构
供精人工授精手术是治疗不育症的一种特殊方式,不仅是医疗上的问题,还有伦理道德的考虑,因此国家在这方面有严格的限制,只有通过卫生部批准施行的单位才有资格做供精人工授精的手术。
鉴于这一点,对于施行手术的医疗机构也有很多责任:必须严格按照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的文件精神进行规范管理、操作;清楚检查夫妻双方的身体情况,通过各项常规及特殊检查对不育患者的病情进行确诊;认真查验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明、结婚证明、计划生育证明;告知夫妻双方对于手术后出生后代的责任和义务;实行手术周期的监测工作;清楚的记录授精的过程;手术周期的随访;对于通过供精人工授精手术出生的后代情况和医疗档案予以保密等。
目前,由国家卫生部批准有资格开展供精人工授精手术的医疗机构全国一共有十七家,而湖北省只有唯一一家,即同济医学院生殖医学中心。因此,当患者需要考虑做供精人工授精手术时,一定要首先确认医疗机构是否有施行资格,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他们能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般情况下,除了不可逆的无精子症疾病、男方或家族有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母儿血型不合不能得到存活新生儿外,不育夫妇通过卵泡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也可能有自己血缘关系的后代。因此,夫妻双方有权利了解这一治疗方案以及选择是否施行供精人工授精的手术,而且,在任何时候,都有权提出终止施行供精人工授精,提出后也不会影响以后的治疗。
决定了施行该项技术后,夫妻双方必须提供给医疗机构以有效的身份证明及婚育证明,同时,他们也有权利了解供精人工授精的治疗过程,在治疗的时候,有义务配合施行的治疗程序。在选择供精者的精子时,夫妻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血型、身高、体重条件与丈夫相近的精子,当然,受精子库规模等的限制,不同周期的人工授精不一定都能够用同一供精者的精液,所以只能说是尽量满足这些意愿。同时,夫妻双方有义务接受供精人工授精治疗后的随访,及时向治疗机构反馈是否妊娠、孕期和新生儿的情况。
由于供精人工授精使用促卵泡药物使多个卵泡发育,容易产生多胎妊娠,而多胎妊娠会增加流产、早产、产后出血、胎儿畸形等风险,所以国家卫生部规定对于多胎妊娠必须实施减胎术,避免双胎、严禁三胎和三胎以上的妊娠分娩。因此,治疗的夫妻享有完全的知情权,辅助生殖治疗机构也有义务告知。
而且,由于医疗技术的问题和妊娠本身的问题,有可能生育下的子女存在生理缺陷,这是不能完全避免的,辅助生殖医疗机构必须完全告知这些可能性因素,被实施该项技术的夫妻双方也必须完全了解并决定是否接受。
手术顺利实施后对于通过供精人工授精生育下的子代,夫妻双方永远不得查询供精者的确切身份,也同样要求辅助生殖的医疗机构对子代的信息保密,而且,夫妻双方负有养育子代的义务,不能因其特殊身份而特殊对待。
因此,当不育夫妇在考虑做供精人工授精的治疗时,一定要完全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这样做,不仅是对自己负责任,也是对以后的子代负责任。
四、关于供精人工授精子代的权利义务问题
供精人工授精是一种特殊的辅助生殖技术,牵涉到社会伦理道德的问题,而通过这一方式生育下的子代,他们的权利义务问题一直有争议。
国家法律明文规定:通过供精人工授精生育下的子代,他们享有与其他正常生育的子代有一样的权利,包括被抚养权、继承权、受教育权等,当父母离异时,也存在着对孩子监护权的裁定;而供精人工授精的子代也承担着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得推脱。
由于供精人工授精后妊娠与自然妊娠一样,存在很多影响因素,有可能生育下有生理缺陷的后代,作为采用该技术的夫妻,在心理上肯定会比较难接受,但在法律上,也必须接受,不能剥夺子代的权利,做好作为父母应尽的义务,不得抛弃后代,不得歧视和区别对待。
现在,已经有很多不育夫妇在我院登记做供精人工授精手术,还有很多夫妇也在咨询,除了以上关于政策方面的问题外,还有一些专业的、涉及个案的医疗问题,这些,患者夫妇就可以直接登陆我们医院的网站http://www.tjmc-repro.com到在线咨询栏目请教我院辅助生殖中心的廖爱华教授、苏萍教授、相文佩博士,或者直接拨打我院咨询电话027-82742288,027-82742299,她们会在24小时内回复,给予患者最专业的解答。我们希望能尽我们全力帮助那些不孕不育夫妇,提供给他们最体贴细致的医疗服务,这也是我们作为医疗机构的责任。
关于供精人工授精政策咨询的解答
免责声明:作品版权归所属媒体与作者所有!!本站刊载此文不代表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更多信息。如果您认为我们侵犯了您的版权,请告知!本站立即删除。有异议请联系我们。
健康园地录入:hcmhxl 责任编辑:hcmhxl

您现在的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