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从省妇幼保健院获悉,该院生殖中心已通过卫生部审批,成为武汉地区第二家获准开展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有关医学专家指出,开展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必须严格遵守伦理法规。
省妇幼保 健院生殖中心此次获准开展的是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和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等两项技术。此前,我省除十堰市人民医院外,仅有同济医院获准开展人工辅助生殖技术。
所谓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是指运用医学技术和方法对人的卵子、精子、受精卵或胚胎进行人工操作,以达到受孕的目的。它包括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以及各种衍生技术。该技术尽管给不孕家庭带来了福音,也带来了大量涉及社会、道德、伦理和法律方面的问题。
省妇幼保健院副院长金志春表示,为避免混淆家庭、社会伦理关系,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在有些领域被禁止使用,例如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工授精,不允许代孕,禁止人类与异种配子的杂交,受精卵不能进行基因操作等。
采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后的多胎妊娠,必须实施减胎术。为此,不育夫妇实施授精前,必须签订《多胎妊娠减胎术同意书》。
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必须接受医院生殖医学伦理委员会的监督,该委员会由医学伦理学、心理学、社会学、法学、生殖医学等专家和群众代表组成。
作为医院生殖医学伦理委员会成员,金志春表示,医务人员从事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必须遵循七大伦理原则:有利于患者,知情同意,保护后代,社会公益,保密,严防商业化,伦理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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