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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孕不育症治疗的伦理决策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6-24 9:23:18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特别提到了公民有生育的权利,禁止歧视、虐待不育的妇女。这体现了我国政府对妇女的生殖健康给予了更多的关注。据统计,我国约有6%~10%的育龄夫妇患不孕不育症,这个比例还有增加的趋势。目前,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用来治疗不孕不育症的主要和有效手段,它包括试管婴儿技术和人工授精两大类。其他用来治疗不孕不育症的手段还包括药物治疗、手术治疗及心理治疗等等。不孕不育症的治疗关系到患者家庭和睦,甚至是社会安定。在不孕不育症治疗的医患关系中,医师通常占据主导地位,因此,应关注相关的伦理学问题,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减少医疗纠纷。

  对某些不孕不育症而言,人工授精是一项简便、有效和经济的治疗。人工授精可分两类:配偶间人工授精和非配偶间人工授精。前者使用丈夫的精液,又称丈夫精液人工授精(AIH);后者使用献精者的精液,又称供精人工授精(AID)。我国第一例非配偶间人工授精婴儿于1983年1月诞生,此后AID在很多地方都开展了起来。AID由于使用了他人的精液,因此涉及的社会和医学问题最多,医务人员应该明确告诉患者,使患者选择的权利在伦理学上得到尊重。同时,实施AID的机构必须从持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单位获得精源,严禁私自采精。可以设想一下,如果供精者的精液使得很多妇女受孕,那么这些后代发生近亲婚配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为防止此类事件的发生,我国卫生部相关规定要求每一位供精者的冷冻精液最多只能使5名妇女受孕;实施AID的机构必须向获得精源的人类精子库反馈患者妊娠、子代以及相关临床信息,且记录档案应永久保存。

  试管婴儿技术是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的通俗称谓,在我国开展较晚,我国首例试管婴儿于1988年3月10日诞生,但该技术近几年发展迅速,开展试管婴儿的机构由1987年的2~3家增加到现今的300多家。试管婴儿治疗技术含量很高,需要昂贵的仪器和设备,是解决严重不孕不育症的重要而且有效的方法。但是试管婴儿治疗所需费用较高并且有严格的适应症,一般不作为不育不孕症的首选治疗,那种将其适应症盲目扩大的做法和倾向是不利于患者的。其实,试管婴儿治疗也不是万能的,临床妊娠率一般为30%左右。另外,一些不孕不育症患者常常想通过助孕技术怀双胞胎或多胞胎,其实,这些做法不仅违背了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相关规定,而且违背自然规律,结果是弊多利少。

  目前,有许多生殖相关技术在实验室内是完全有可能做到的,如:细胞核移植技术,人类胚胎克隆,卵子的基因修饰等,但是这类技术应禁止在不孕症患者身上使用,原因在于这些技术在生物安全性和有效性方面没有保障,无论核移植技术还是人类胚胎克隆技术,其体外操作的成功率都非常低,而费用又极其昂贵,即使偶然成功,亦无法保证新的生命体不会携带重大遗传缺陷、能否安全分娩、会不会过早衰老等等问题。而且,新的生命体一旦出生,与之相应的社会伦理问题也将随即而来。另外,先进的助孕技术虽然使患者拥有了子女,但是也不可避免后代可能携带有不孕不育的遗传因素。因此,发展新的辅助生殖技术绝对不能以牺牲患者及其后代的利益为代价。

  在中国,传统观念将生儿育女与“传宗接代”连接在一起,而不孕不育症使得许多夫妇背上沉重的心理包袱,尤其是女性,常常遭受来自家庭和外界的埋怨和歧视。这会使患者内心十分脆弱,精神高度紧张。因此在接诊这些患者的过程中,不仅要给她或他们提供优质的医疗技术服务,还要在心理上给以抚慰,解除她或他们心理上的压力,这不仅是尊重患者的尊严,而且对于不孕不育症的治疗也非常有利,因为高度紧张肯定是不利于怀孕的。如果医务人员忽视了患者的心理需求,就会导致双方交流沟通不足,患者很容易产生抱怨情绪和不信任,甚至因此引发医疗纠纷。

 

  背景链接:试管婴儿技术各国管理现状

  试管婴儿技术在世界很多国家都得到开展,由于该技术涉及不孕夫妇个人、家庭以及后代的健康和利益,因此不少国家都出台相关的法令和法规来对其进行管理和监督。

  迄今为止,沙特阿拉伯、新加坡、巴西、丹麦、芬兰、瑞典、瑞士、比利时、英国、德国及匈牙利等国家都有政府颁布的辅助生殖技术管理法令和法规。如果在实施试管婴儿技术过程中触犯了这些法规,则会受到相当严厉的惩罚,例如:在英国和瑞典,会被吊销执业许可证;在德国会被罚款和监禁;在瑞士会受到高额罚款和监禁。在欧洲,人类生殖与胚胎学协会(ESHRE)还会不断对欧洲各国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进行行业指导。

  美国生殖医学协会(ASRM)及其下属机构辅助生殖技术协会(SART)分别于1997年和1998年通过和发布了《生殖医学指南》,并于1999年对其进行了修改和重新发布。每年,由SART来收集各个临床机构的相关数据,包括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临床机构数量,试管婴儿启动周期数,胚胎移植周期数,每周期移植胚胎数,启动周期妊娠率,启动周期出生率,单胎、双胎、三胎或三胎以上妊娠率等。

  在中国,卫生部于2001年颁布并实施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规定卫生部对人类辅助生育技术和人类精子库实行严格的审批准入管理。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卫生部主管全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日常监督管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如果违反管理办法,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和处以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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