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南京某医院外科医生抖出医院“倒卖”病人黑幕:大部分医院都有倒卖病人的现象,医生从中收取少则50元,多则成千上万元的“转院费”。当然,接受病人的医院,会采取种种方式尽量获得更多的医疗费;接受病人的医生,也将获得相应的奖金和提成。他说,这种倒卖病人的现象,远比倒卖药品、拿药品回扣性质恶劣,后果也更严重。
以救死扶伤为天职的医生,居然为了私利成了倒卖病人的“人贩”,真是骇人听闻。在这场可耻的“买卖”中,病人的权利受到无情的
践踏,其知情权、选择权、健康权都受到了严重的侵害。
在我看来,“倒卖”病人的背后折射出法律规定的缺失。医院、医生敢如此明目张胆“倒卖”病人,其实是利用了医患双方极不平衡的地位和在医疗信息上占据的绝对优势,隐瞒了一些重要信息。知情权是患者进行选择和判断的基础,知情权一旦缺位,患者被蒙在鼓里便成了待宰的羔羊。法律虽规定要保护患者的知情权,然而这种原则性的规定由于缺乏可操作的细则,根本无法满足现实的需要。由于法律对患者知情权保护不到位,实践中患者知情权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受侵害事件屡屡发生。
其次,是由于没有任何法律对这种“倒卖”病人行为进行明确规定。当前没有任何规定把这一严重侵害患者权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予以打击,卫生主管部门对此并无必要而有力的约束,只作为职业道德问题,由医疗机构自己制定处罚办法。一些医院为了追求利益,对这种违法行为缺乏必要的管理措施,甚至完全处于放任自流状态,这才使得“倒卖”病人者敢如此嚣张。从这一层面来看,医院“倒卖”病人事件恰恰击中了法律的“软肋”。
在当前商业化的运作模式下,仅靠医院、医生自律来约束这种“倒卖”病人行为,显然是奢望。因此,要让“倒卖”病人的丑剧不再发生,就必须从法律、制度入手,对“倒卖”病人行为施以严罚,还患者一个公平的医疗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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