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生殖医学中心 >> 新闻中心 >> 国家政策 >> 新闻正文
公民收养子女应具备哪些条件?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人口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6-5 9:58: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
 1.无子女。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所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所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4.年满30周岁。所谓“年满30岁”,是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免责声明:作品版权归所属媒体与作者所有!!本站刊载此文不代表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更多信息。如果您认为我们侵犯了您的版权,请告知!本站立即删除。有异议请联系我们。
新闻录入:hcmhxl    责任编辑:hcmhxl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