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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程序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6-5 9:57:59
 1.省、设区的市分别设立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地市级鉴定小组为第一级鉴定组织;省级鉴定小组为终审鉴定组织。
 2.凡要求鉴定者,首先应向所在县(市、区)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理由、落实节育措施的时间、地点、原指导落实单位、术后不适症状、临床诊断证明和本人要求,经县(市、区)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提交鉴定小组受理。
 3.地市级鉴定小组对要求鉴定对象做第一次鉴定之前,必须对其进行全面查体,并详细做好记录。
 4.整个鉴定资料要求背景清楚,事实有据,诊断无误,定性准确,诊断名称要按卫生部颁布的《男、女节育手术并发症诊断标准》准确描述。
 5.对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者,要实事求是地明确划分等级,供处理时作为依据。
 6.系统整理鉴定资料,建立档案,向被鉴定者开具鉴定证书,并交待有关政策规定。
 7.当事人或其家属对医学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省级医学鉴定,由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8.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受理后组织省级鉴定小组进行医学鉴定,此鉴定为终审鉴定。
  地市级鉴定小组无争议的和省级终审鉴定后的《鉴定证书》都是处理并发症有关问题的依据。
 9.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其后果系手术或医疗事故所造成者,不得出具《鉴定证书》,而应建议本人同时会商有关鉴定部门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办理。
 10.当事人或其家属对省、地市级医学鉴定均有争议或拒不接受《鉴定证书》,需经司法机关受理并要求复议的,方可依法复议处理。

主要承诺:
 1.坚持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省级医学鉴定工作,切实保护施术者与受术者双方的合法权益。
 

2.坚持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一视同仁,绝不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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